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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结合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下统称《证明书》。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开具《证明书》,必须持有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第四条对于已挂失的、用于质押的、被有权部门冻结或止付、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开具《证明书》。理财产品证明书仅限于对客户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出具持有证明。自动滚存理财产品不能出具理财产品证明书。第五条《证明书》只能证实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额和理财产品金额,仅作为客户出示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证明,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作为提取存款、转存、续存等权利凭证,复印无效,涂改无效。第六条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冻结到期日,系统自动予以解冻。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定期存款,若在冻结期限内到期,系统按自动转存处理。
第七条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证明书》截止日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自动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入账本金进行冻结处理并按活期计算利息。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书》起始日为过去某一时间时,从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所证明的金额。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书》,起始日不早于理财产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第九条《证明书》按份收取手续费。其中,《理财产品证明书》参照《存款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客户补打《证明书》收费,收费标准不变。第三章客户申请第十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具《证明书》,须承诺自开立之日起至证明截止日止,不支取相应账户存款、理财产品。我行根据客户承诺,冻结相应账户存款、理财本金。冻结期限可视客户需要而定,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一条一份《证明书》可以包含多个存款账户(定期存折按照子账户号开立),但账户户数最多不得超过5户冻结截止日期必须相同。第十二条同一笔存款、理财产品一般只开立10份《证明书》。超过10份,须经行长审查同意,原则上不超过10份。
对于客户申请开立多份《证明书》,经办行应从严控制,认真审查,防范风险。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书》、《理财产品证明书》,须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存款凭证(如存折、卡、存单等),并须向经办行出具申请资料(如出国签证申请、财力证明申请等)。为审核业务真实性和防范风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出具其他相关资料,作出具体说明。第十四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证明书》,申请人须出具委托书,代办人须提供申请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和申请人关系证明资料、申请人委托书、申请人的存款凭证(如存折、卡、存单等)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须是申请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第十五条如日后申请人要求增加《证明书》份数等情况,经行长审查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补打《证明书》业务除接收单位、开立份数可以修改外,其余内容与原《证明书》内容完全一致。第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须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存款凭证(如存折、卡、存单等)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或《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到原《证明书》签发网点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补打《证明书》业务的,办理所需材料、条件与委托他人代办《证明书》一致。第四章受理审核第十七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申请人账户是否属于我行账户,账户存款或理财余额是否足额。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上是否附有其他可能会引起我行负连带责任的条件,若有则不予以办理。第十八条客户根据需要办理补打《证明书》业务,经办人员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受理审核资料。第十九条客户提前支取被列入《证明书》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根据需要申请重新开立《证明书》,均应交回全部已开立的《证明书》原件。经办行应认真审核《证明书》是否被涂改、伪造,是否为原件;确定与开立份数是否相符,如客户办理过补打《证明书》业务,须将补打的证明书一并交回;并要求客户提交身份证件和情况说明。第五章出具证明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证明,交营业部经理复核。针对《存款证明书》,经办人员冻结账户后,在“存款业务——特殊操作——存款证明书”界面下,输入并打印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交客户签名确认无误后,由营业部经理授权打印《存款证明书》,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存款证明书》号码注明在《存款证明申请书》右上角。
针对《理财产品证明书》,经办人员直接在“存款业务——特殊操作——个人理财证明书”界面下,输入并打印《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交客户签名确认无误后,由营业部经理授权打印《理财产品证明书》,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理财产品证明书》号码注明在《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右上角。客户接收《证明书》须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上签名,确认份数和格式内容。第六章证明书补打、收回第二十一条客户根据需要补打《证明书》,经办人员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将审核后的《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证明,交营业部经理复核审核。经办人员在补打界面,输入并打印《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交客户签名确认无误后,由营业部经理授权打印《证明书》。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认真审查客户补打《证明书》申请,客户合计开立《证明书》应不超过10份,超过10份,须经行长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客户根据需要申请重新开立《证明书》,应交回全部已开立《证明书》原件。支行核对无误后,针对《存款证明书》,解冻账户原冻结期限,按照客户申请重新开立。针对《理财产品证明书》,如理财产品未到期,经办人员在“存款业务——特殊操作——个人理财证明书——个人理财证明书收回”界面下,输入原《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编号并打印特殊业务凭条,再按照客户申请重新开立;如理财产品已到期且证明截止日未到,经办人员操作《理财产品证明书》收回后,对于已经到期入账冻结的理财本金(可于“冻结查询”界面查询到冻结的理财本金),在“存款业务——特殊操作——冻结业务——解冻”界面对理财本金进行解冻,然后按照客户申请重新开立。
重新开立《证明书》,收费标准不变,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证明书》,严禁 虚开、空开《证明书》,确保《证明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经办行经办、授权人员和有权签发人要各自 严格履行职责,做好签发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存款证明书》、《存款证明申请书》、《理 财产品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由总行统一印制,全 行适用统一格式的文本。《存款证明书》、《理财产品证明书》 为一联式,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通过“702”备忘科目核算, 以每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二十七条 《存款证明申请书》、《理财产品证明申请书》 和客户交回的《证明书》原件专人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八条 各行要加强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 书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制定不定期业务检查制度,做好事前 防范、事后监督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 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 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