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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两法的五大重点差异
1、劳动关系的建立
新法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和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旧法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需任何理由,因此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但新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在一个月缓冲期中,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旧法规定。
2、劳动关系的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书面说明理由。
旧法对试用期期限只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出具细则规定,期限长短不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新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最长也是不超过六个月
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认定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须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同时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有民主程序。
3、劳动关系的延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大大放宽,违法后果规定明确。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三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因为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旧法中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包括试用期)
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3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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