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网络”参与投稿,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方便大家学习。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因办理贷款需要,与曾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万某相识。刘某于2022年4月22日于银行贷款15万元,万某以偿还贷款需要,于2022年4月27日提出向刘某借款5万元整,承诺于2022年5月15日归还并承担借用期间的利息。2022年4月28日刘某取款5万元后将现金交付给予万某。万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并且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万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
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
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原告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被告万某,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万某因此取得的5万元款项,应当返还原告,故本院判决: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出借资金,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后又转借给他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规避金融监管,增加了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可能性,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同时,若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构成高利转贷罪。
进行民间借贷时
切忌不可贪图小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息出借给他人,避免触及法律红线,酿成大祸,得不偿失!
德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 王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