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网络”参与投稿,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方便大家学习。
在房屋出租过程中,
经常出现转租的情况。
大房东要求收回房屋,
租客能否主张自己是和二房东签的合同,
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解除合同不能影响自己的租赁合同呢?
这种情况下,
大房东是只能解除与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
还是可以将二房东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呢?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12月,张某将自有的某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四年。2016年9月,李某将这个房屋转租给了王某,约定租期为三年。2018年7月,由于李某拖欠了张某6个月的租金一直没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的租赁合同解除。
后来,张某向王某要求交还房屋,王某主张其已经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义务。
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乐乐普法
租客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大房东与二房东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的,如果大房东与二房东解除了租赁合同,那么租客就失去了占有房屋的权利基础,除非租客与大房东之间达成一致,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租客不能继续承租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大房东与二房东解除合同后,租客拒不交还房屋的,大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支付无权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二房东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客可以请求二房东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乐乐建议
1.转租人尽量不要拖欠租金,如确实难以继续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的,应主动和出租人、次承租人沟通,确保出租人能够收到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避免出现违约金赔偿事宜。
2.出租人在与转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要及时告知次承租人,如果次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交还,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3.次承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主动和出租人沟通,明确出租人的转租意愿。在出租人与转租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租客与二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二房东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客可以请求二房东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审核:陈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