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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和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于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想支付加班费、出了工伤事故不想负责等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往往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熟悉,分不清楚与老板或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那么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只有一字之差,法律责任却天差地别,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二、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中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劳动者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双方之间还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六、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社会保险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法定义务,这些义务不得通过劳资双方协商的方式变更;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七、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调整。
八、因工作受伤处理方式不同
职工与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走工伤流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九、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能只看合同名称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审查是否满足构成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实际上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用人单位签没签劳动合同,不管签订的是什么名义的合同,都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只是可能增加了一些举证责任而已。
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虽然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二)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此外,法官认为,认定劳动合同时,还可以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内容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