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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0 2019 年 9 月海峡法学Sep. 2019 第 3 期(总第 81 期)- .3(Sum No.81)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分析王焕婷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 35 条第 3 款规定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可构成“其他犯罪”。从体系解释角度看,该款规定明显指向侵害他人财产法益的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并不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并不以对财产的事实占有为必要,法院作为公权机关,其审判权和执行权内容的核心是对系争财产的处分权。虚假诉讼行为能够使法院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被害人财产,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否基于自愿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司法秩序,从其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性地位以及法定刑看,其并不保护诈骗罪所保护之法益,该罪对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对他人财产法益的侵害难以做出充足评价,而仅可充足评价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关键字: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处分权限;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4.35;D925.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3-0070-14 引言 依照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
该条规定旨在规避、惩戒行为人单方或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诉讼的形式获取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判文书,以达获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行为的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是对多发、频发提起恶意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并对他人造成不利益这一社会现实的有力回应。修法在做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该条第 3 款又规定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于立法规定仅表述为“其他犯罪”而非“诈骗犯罪”。针对这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虚假诉讼的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能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并非不言自明,本文以这两款规定为前提,拟展开对此问题的讨论。【收稿日期】2019-06-22 【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8 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被害人视角下法益的刑法保护限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