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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丛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丛某借给董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扩大门店经营规模;董某用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40万元的二层楼房作抵押;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出借方所有。”谁料,因一场火灾损失,导致董某在还款期届满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请问,丛某可以要求董某将抵押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答:
丛某不能“如约”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涉及一个流质契约的问题。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
对于流质契约,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基本禁止、有限承认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错误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过分信赖,都会产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三是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须依法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评估、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势必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