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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出借人 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 借款本金 元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或主合同“借款人”)愿意以其所有或有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权人(主合同“出借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提供的房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经友好充分协商,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或与 单独/共同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 号,其房屋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
2、本合同项下房产共评估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元)整,实际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评估作价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处置房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的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房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抵押人应妥善使用房产,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房产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五条 抵押物流转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房产。
第六条 费用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保险、运输、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解除前:
1、抵押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2、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3、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6、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7、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价值贬值不足以担保主合同债权时,抵押人将及时提供其它财产补充抵押担保,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定方式处分抵押房产:
(1)借款人未依约定支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抵押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3)抵押人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被宣告破产、解散;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危及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2、借款到期,借款人、抵押人未全额清偿的,抵押人在此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授权抵押权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抵押人另行支付。
3、抵押房产若为两人(含)以上共有的,抵押人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见附件《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抵押人保证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共有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否则抵押人应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4、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项下各款项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另行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
3、若经上述措施不能恢复或恢复抵押物后仍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4、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5、如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为法人的,如发生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房产由抵押权人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3、主合同借款人按约履行完全部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权人应协同抵押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抵押房产为共有财产的,《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作为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抵押权人执壹份,抵押人执壹份,借款人执壹份,抵押登记机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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