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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长婧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焰
3月7日,被执行人唐某某因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小金县法院遂依法对唐某某作出拘留十四日的决定。被执行人唐某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连同未到期的给付义务,火速履行14万,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金额,该案当庭执行完毕。
案情回顾
唐某某自2015年起多次向江某借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
然后,到还款期限后,江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小金县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某需向江某偿还借款22万元,分四期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还款时间到期后,唐某某均未按期给付,江某向小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小金县法院向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联系,通知其到庭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唐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时到庭,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报告相关财产,也未履行本案义务,承办法官迅即组织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第一时间控制住唐某某将其带回法院。
被执行人唐某某到庭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其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随后申请执行人江某赶到法院,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江某自愿放弃7.8万元(第一期到期申请执行后履行了2000.00元),被执行人唐某某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剩余的14万元,该案当天执行完毕。县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唐某某的司法拘留决定。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