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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愈加重要。近日,日喀则市仁布县人民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限期履行协议,减轻了群众诉累,最大限度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3月11日,旦某等3名当事人来到仁布县人民法院,欲起诉罗某并追讨拖欠劳务工资。办案法官了解到,2020年旦某等3名当事人均受雇于罗某在那曲市巴青县工地务工,除支付给3名当事人部分劳务费外,对剩余近6万元劳务费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长时间不予支付。后经日喀则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调解协商达成限期给付协议,但罗某仍未在协议期限内支付剩余劳务费,并长期躲避,不接听电话,致使劳务费无法追回,并在追讨劳务费过程中产生了更多的经济负担,旦某等3名当事人诉至仁布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罗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确保妥善处理拖欠工资纠纷,化解矛盾,办案法官详细了解双方思想动态。在随后开展的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罗某表示,3名原告所述属实,但因承包方未向其付清劳务费,致使自己无钱支付拖欠3名原告的劳务费。
面对原告、被告双方的矛盾冲突,为依法及时维护3名原告合法权益。办案法官通过反复讲法释理,并强调不及时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罗某充分认识到了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表示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在7月前付清拖欠3名原告的劳务费。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务工前先签约,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要口头约定。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雇主的基本情况,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其中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条款。若用工者出具欠条,则欠条上要载明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逾期支付利息等事项,落款处签名务必保证是实际用工者本人签名。被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学会用法律维权。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工资单、工资卡或者工作量单,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已付款明细、劳务合同、欠条等证据,必要时请工友出来作证,尽快寻求正当的公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