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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前,员工表示不续签,用人单位要给补偿吗?
「法律解答」
这个问题角度颇为刁钻,但本质是不变的。
员工自行表示不续签。乍一看,属于劳动者自愿,用人单位当然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给。
但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仍应当具体区分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无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前做出明确意思表示不续签。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选择继续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薪酬待遇被降低或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发生不利变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倘若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在用人单位尚未提出有无续订意向时自行提出不续签。此时才符合劳动者自愿表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那么,用人单位是否维持、降低续签劳动合同的标准,已与劳动者是否续签的意向不产生当然的因果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自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